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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吏治整顿可不是说说而已

大新革新变法最重要的一环自然离不开对吏治的整顿。 朝廷所有的利民利国之政令。 如果没有一个清正廉洁、为国为民的官吏群体去上传下达具体实施的话。 那再好的政策也是无法按照朝廷的预想去施行于天下的。 而且,搞不好的话一项好的政令传到下面反而会适得其反的将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变成一件祸国殃民的坏事! 所以,在大张旗鼓的全面推行各种变法新政的同时。 周允炽对吏治的整顿、对大新官吏那乌烟瘴气贪腐成灾的风气整治尤为重视。 所以,锦衣局除了搞情报防奸防谍之外。 另一重要的作用就是帮助朝廷监察百官协助都察院查办贪腐。 新政之下,都察院被周允炽定义为了一个专门查办贪腐的监察部门。 锦衣局的南司与都察院一起组成了大新的反贪阵容。 不过,锦衣局南司虽然名为协同都察院一起监督查办天下贪腐。 但实际上,都察院也在南司的监察之列。 而且是重点监察对象。 以防止出现反腐的反倒成了最腐败的那个 因此,南司不仅是悬在天下贪官污吏头顶上的一把利剑。 更是悬在都察院头上的一把监督之刃,为大新朝廷守住贪腐犊子的最后一道门。 而对于锦衣局南司所起到的警醒监督作用。 周允炽自然是百分之百放心的。 毕竟,锦衣局与大新黑武部队一样,皆为全系统阵营。 对于周允炽这个宿主,那是百分之百忠诚的。 所以,他们对周允炽而言绝对不存在欺君的问题。 ------------------------------------- “上个月,都察院与锦衣局南司一起对全国官吏发布了限期悔过令。” “限期十日,大新所有官吏主动向朝廷坦白往日贪腐之过,认真检讨悔过并退还贪腐之银钱者。” “可以罢官去职或留职观察的从轻处置方式处理。” “逾期不候,从轻之机只此一次。” 本来,周允炽当初推行均田令的时候就已经有言在先。 朝廷推行革新变法已是板上钉钉之事。 周允炽全面实施新政的决心和力度都是空前的。 新政之下——吏治首当其冲! 如果做不到为国为民、不图私利者可主动请辞。 否则,留下来占着官位却依旧我行我素、贪赃枉法、以权谋私,那可就要拿脑袋来顶罪了! 也就是说——那个时候,周允炽已经给过文武百官们一次机会了。 按照周允炽原本的意思——此次机会之后,再有不思悔改者那就格杀勿论。 用这些贪赃枉法者的脑袋警示天下肃正官吏的贪腐之风! 但是,经过都察院与锦衣局南司的摸底后。 他们发现——要是真的按照周允炽原本一刀切的方案执行的话。 那大新官吏恐怕就会陷入十不存一的尴尬境地了 因为,对于贪腐之风盛行已久的大新官场,很多赃款敛财之项早就已成定例! 甚至,这些不正当收入早就成为了大新官吏心照不宣的规矩。 以大新长久以来的官场生态而言,一旦步入这个圈子就没有独善其身这一说。 再怎么清廉有原则的官员,或多或少那都涉足过有违朝廷法例的钱财。 因为,很多非法钱款那都是以整个衙门为单位统一收受并发放的。 俗称“例钱”。 大新官场层层上交“例钱”早就成为了常态。 所谓的“例钱”从大新律法层面上来讲,那其实就是贿款。 比如——地方官员到隆京各衙门里办差,那头一道程序就是按照标准把“例钱”交上去。 否则的话,你的事就别想办下来! 衙门里的各种“例钱”甚至比朝廷的俸禄发放的还及时! 衙门上下基本上都有份,只不过按照官职大小所分配的比例不同而已。 所以,要是按照一刀切的方案去执行。 那整个大新朝的官吏估计就直接“绝户”了 截至弘佑四年,大新吏部在册文职官员共计余,在册吏员余。 而这还是在周允炽凶名赫赫的威慑下主动辞去官职之后的数据。 锦衣卫南司密报给周允炽的调查报告中给出了明确数据——如果按照一刀切的方案执行。 大新这12万1千余名官吏最后可能就只能剩下个零头了 所以,一向主张杀到底的周允炽面对这种情况。 也不得不选择了折中方案——再给大新官吏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这也将是周允炽给大新官吏最后的一次自救之机。 错过这个村可就真没这个店了! 吏治的好坏直接关乎大新推行新政之根本。 所以,周允炽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大开杀戒的准备,誓要还大新官场一个清明! 周允炽已经明确指示都察院及锦衣局南司——十日之期过后。 凡继续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主动坦白交出赃款者。 罪加一等,定斩不赦! 而且,周允炽还特意强调——不要以为卷了钱跑出大新举家移民国外就可以安享余生了。 对于大新官吏畏罪携款外逃者,以叛逃新奸罪论处! 也就是说——你只要敢跑,那就“享受”到了与新奸同等的“待遇”。 喜提大新朝廷的永久追杀令! 不死不休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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